折疊美國
·ANSI Z400.1-2004
中文名危險工業化學品.材料安全數據單的制定。是美國國家標準學會制定的關于MSDS格式與編寫內容的規定。
·有毒物質控制法案
英文簡稱,TSCA法案。與歐盟REACH法規相似,旨在對美國市場內流通的化學品進行監管。并對需要提供MSDS的化學品做出規定。
·危險物品運輸法
·潔凈空氣法修正案
·聯邦水污染控制法
·聯邦環境污染控制法
·毒性物質包裝及危險預防法
·聯邦殺蟲劑、殺菌劑和殺鼠劑法
·職業安全與健康法
折疊日本
·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
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是日本唯一導入GHS的法規,并于2010年上追加了MSDS和分類標簽有關規定,以規范日本國內MSDS編寫及內容要求。
·毒物及劇物取締法
對日本關于MSDS中物質歸類做出規定
·化學物質排出把握管理促進法
英文簡稱PRTR法,是日本針對化學品MSDS的編寫及使用所出臺的法律條文。為日本化學品提供了MSDS與安全標簽要求與依據。
·消防法
·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
·大氣污染防治法
·水質污染防治法
折疊

相關法規
折疊國際
·GHS
《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》(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),簡稱GHS,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部分:一是按照物質和混合物建立分類物質和混合物的協調準則,即危險分類,包含物質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險、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。二是建立協調的危險信息公示,包括標簽和化學品數據說明書(MSDS/SDS)。該化學品數據說明書需要包括化學物質或混合物的綜合安全信息,包括化學品危險性信息、作業場所暴露途徑信息、安全防范措施建議及有效識別和降低使用風險的信息等。2013年開始,歐盟、美國、日本、中國等國相繼實施GHS。
折疊歐盟
·REACH法規(1907/2006)
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時,產品供應商需編輯SDS,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、下游用戶和分銷商傳遞:
1、當物質或配制品根據67/548/EEC或1999/45/EC指令被分類為危險品,或者,配制品雖沒有被分類為危險品,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關注度物質(SVHC)或其他危險組分;
2、根據REACH法規附件13的標準,物質為持久性,生物累積性,毒性物質(PBT)或高持久性,高生物累積性物質(vPvB);
3、物質由于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,被確定為SVHC;
·CLP法規(EC NO. 1272/2008)
CLP法規,中文名《歐盟化學品分類、標簽和包裝法規》,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。法規規定,2010年12月1日之后,物質必須按照CLP進行分類,那么產品是物質的SDS必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簽,且保留67/548/EEC附件1中的分類信息(第2部分)。
·67/548/EEC附錄Ⅲ
·指令2001/58/EC
·物質分類與標簽管理的指令67/548/EEC(即DSD指令)
·混合物的分類標簽指令1999/45/EEC(即DPD指令)

編寫要求
1)MSDS編寫的基本要求?
a) 格式必須規范,必須嚴格按照法規或標準的編寫指南來對SDS中內容進行編排;
b) 物質信息需與真實產品相一致;
c) 分類準確、信息完整、語言規范且簡潔明了;
2)MSDS編寫時,如何處理保密的組分信息?
對于混合物中供應商需要保密的組分,根據需要保密的具體情況,組分的真實名稱、CAS號碼可以不寫,但是應在SDS的相關部分列明其危險性。
3)MSDS編寫時,如何獲得相關信息?
一份完整的SDS需要由16個部分組分,缺一不可。因此信息的獲得至關重要,而其中較難獲得的幾個部分則分別為第2部分、第9部分、第14部分。
其中第2部分危險標示和第14部分運輸信息需由專業人員或機構進行鑒定,鑒定的基礎是通過解讀大量相關法規、進行部分試驗、以及查詢分析大量數據庫。因此對人員的專業要求很高;其次是第9部分理化性質,該部分信息一般是通過試驗或相關數據庫獲得,優先選擇試驗獲得的數據信息。
4)MSDS編寫難點有哪些?
SDS編寫的難點主要體現在:對法規的不了解、專業知識不足、數據信息匱乏、無數據來源(試驗成本過高)、編寫耗時太長、語言內容使用不當等等。

哪些產品需要辦理MSDS報告(SDS報告)
有些人認為只有危險化學品才需要辦理MSDS,但事實并非如此,目前對于MSDS(SDS)報告國外要求較嚴,已經擴大到幾乎所有化學品,甚至是一些塑料、金屬、紡織類產品,出口到發達國家的化學品及很大一部分日用品現在基本都要求有MSDS(SDS)才能順利報關,一些國外采購商也會要求提供物品的MSDS(SDS),國內有些外企或合資企業采購也會提出這方面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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